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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
食药监办[2007]144号
2007-08-08 09:00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:

   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,现对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、清洗液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(校准品):其类别与被标定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类别相同。

    二、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清洗液: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七年七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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