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----文章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
关于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公告
国食药监械[2008]310号
2008-06-24 09:00

    为了解决好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食药监械〔2007〕229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实施后相关品种过渡问题,经研究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 对2002年、2003年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属于《办法》管理范围,需按照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要求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的体外诊断试剂品种,在2008年12月31日前,均可按照《办法》的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注册。

    特此公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四日

 

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----中心规章
| 使用指南 | 网站地图 | 联系我们 |

 

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3-5层 邮编:100044 电话:010-68390606
本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

Copyright©2000-2006 SFDA All Rights Reserved
备案序号:京ICP备08100530号